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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神权

——评李洪志的“随意所用”语言观
2000-07-21 来源:光明日报 范深荃 我有话说

谋求话语/神权,是一切邪教的本质特征之一。无论是美国的人民圣殿教或是日本的奥姆真理教,还是我国的“法轮功”邪教,都是如此。因为,邪教的歪理邪说必须经过金字招牌的包装才能诱惑教徒、欺骗大众。而“包装”的手段,语言文字的规范的扭曲、篡改也就成了不可或缺的“一环”。李洪志之流之所以自始至终紧紧抓住这一环,无非是为了谋求话语/神权,以达到“弘扬”所谓“宇宙大法”,达到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目的。

一、不打自招的“供状”

李洪志自称是“非常之人”、传的是“非常之法”、做的是“非常之事”,从而使用的话语也是“非常之词”。他的所谓“非常”,都是些什么?

“非常之人”,是说他8岁得上乘大法,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了悟宇宙真理……预知人类过去、未来;

“非常之法”,是说宇宙第一大法,比释迦牟尼还高,释迦牟尼只炼银河系,“我炼宇宙”;

“非常之事”,是说他能拯救人类,逃离苦海,白日飞升到“极乐世界”;

“非常之词”,是说他说的是不同于现代汉语的规范的文字。

关于“非常之文”,在他开始“弘法”的《转法轮》一书中就直言不讳地说:“我如果用现代的语法来整理这本大法的话,就会出现一个严重的问题,文章的语言结构规范而漂亮,却不会有更高更深的内涵。因为用现代的规范词汇根本无法表述大法在更高不同层次的指导在每一层的表现,以至带动学员本体与功的演化与提高这种实质的变化。”最近,他再次强调了这一意向:“宇宙的法怎么能被人类的文化所规范呢?只要能讲清法理,我就打开人的文化,破开了那些规范与束缚,随意所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我经常把‘程度’写成‘成度’……把‘绝’写成‘决’……”

正因为这“非常之文”,是为了行“非常之事”,弘“非常之法”,做“非常之人”,那就要给这文以非常之地位和权威:入门弟子只能读他的书、学他的文、听他的话,按他的法修炼:否则会有不虞之事、难免之灾。这实际上是在谋求话语/神权,搞教主崇拜、精神控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二、无法复生的话语/神权

李洪志自己已经感觉到使用规范的现代汉语,必将对他的“大法”构成“严重”的威胁。“语言结构规范而漂亮,却不会有更高更深的内涵。”于是,他甩开汉语规范,“随意所用”;于是,他离开活的语言,走向死的辞汇。

亨利希·海涅在《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一书中,区分了两种语言,一种是死的,一种是活的。他说:“如果语言是活的,那末,矮子也能运用它,如果语言已死,那么,任何巨人也都无法把它扶住不倒。”例如,我国唐代,对皇帝的避讳很多,李世民时代就讳“民”,因此,这“民”字禁用;武则天时代,有人造了一个字,上边是“明”,下面是“空”,取悦于武后。然而,因“民”有生命力,后来照用不误,而给武后的字,人死辞亡,因为它没有生命力。

文字,都不是头脑一热“造”出来或“禁”用的,即是说没有李洪志那样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尚且不以任何人所转移,那么李洪志的“随意所用”——使用“死”了的词汇即邪教屡用屡亡的东西,还会有什么好下场吗?不仅改“程度”为“成度”、变“真相”为“真象”,而且一切为了阐明“大法”而生出的字词或为此而剔除的“无神论”都将是痴人说梦。

在李洪志的言论中,一切关键词都倒了个儿:“科学”是“迷信”,“迷信”是“真理”……。这些都是一切邪教不断重复的陈词滥调。限于篇幅,这里只分析李洪志复活死了的词汇的一个例子。李洪志说:“地球是一个垃圾站。”无论是从立意上,还是具体形象上都是老调重谈。这是康德200多年前就批判了的东西。康德在《万物的终结》一文中写道:在一切时代里,蒙昧的智者都把人性中向善的秉赋评价得不值一顾,他们竭力鄙视的,有一部分是令人作呕的比喻来把我们地上的世界,极其鄙夷地表现为1,旅店;2,监狱;3,“疯人院”;4,汇集垃圾的阴沟。李洪志的这个说法就是对第4种比喻那里套来的,尽管他不一定事先知道。邪恶的意念,总是相似的。

三、神学实用主义

没有私人语言。任何言语表达都是一种集体制度,言语的规则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自从有了人,言语就一代一代以强制形式传递下来。另方面,每个词都指一个概念,它是词的意义,而且句法学和语义学都包含了一整套规则;把个人思想传达给别人或进行内心表达时,个人的思维必须遵循这些规则。汉代盐铁论、魏晋魂灵有无之争、唐代三教论衡,及异域的雄辩,无不有游戏规则、谈论平台。即使韩非《说难》,苏秦、张仪游说列国,皆然。

李洪志却要甩开汉语规范,除了指向包藏祸心的政治目的、挟反华势力以自重、继续煽起有神论蛊惑人心外,从他的“随心所用”的语言观看,则是完全荒谬的。即以他最近的“随心所用”一文来看,就矛盾重重。他说:“我喜欢把‘绝’写成‘决’,我觉得此字份量重”,但后面的句子中,并未按此原则办:“讲法时宇宙大法绝不能参进这些人的东西。”仍然用“绝”而不用“决”。“这些人的东西”,按他所说:包括“概念”。“内涵”当然是“人的概念”,但他还是照用不误,如“我只重法的内涵。”维特根斯坦在谈到无“私人语言”时说:“如果我只是从我自身方面知道它,那么我们知道的是我称它是什么,而不是别的人称它是什么。”如此这般地表达,“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管别人理解与否,其实就流入纯粹的“私人”领域中去了。既然是“私人”的,如何能“讲清法理”?于是,陷入自相矛盾。如果把它贯彻到底,那个“神”也就是他自己的“神”,那个“大法”——所谓“真、善、忍”——就是他自己的“大法”。李洪志实际做的,正是这样一套纯我的私货。

吊诡的是,李洪志一方面说“为了学员听的明白,我只是尽量采用现代汉语的语法与文字”,可转眼又说,语言也如此,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怎么用”都是按我的需要而变化。这就是实用主义。不过,在李洪志那里,不是一般的实用主义,而是“神学实用主义”。因为他的一切,都是围绕着“神”而旋转和展开的。

如上所述,李洪志的话语/神权,是自己的“供状”、无法复生的幽灵和神学实用主义的产物,不仅是反人类、反科学的,也是反人权的。文艺复兴的重要成果之一即是以人权反神权,然而从文艺复兴到今日,已有六个世纪了,这种腐朽、落后、邪恶的势力仍然受到境外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的支持和激励,最奇怪的是打着“人权”的幌子攻击、诬蔑我们对“法轮功”邪教及其首领李洪志的取缔,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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